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按照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倍土地出让金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