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承揽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且对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