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