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擅自占用绿地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