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七条有效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