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