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