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且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