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