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