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