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四条有效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