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三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