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