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