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