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有效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