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