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科技、外事、侨务部门和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境外科技人才联络机制,开展科技人才信息沟通与交流,开发优质境外人才资源。加强与香港、澳门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成果等科技要素的流动以及科技研发支撑环境的优化组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