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本市留岗创业,可以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人事关系以及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定年限,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鼓励科技人员在本市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