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投入和金融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政府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科技金融服务。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通过知识产权融资、投贷联动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