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政府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科技金融服务。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通过知识产权融资、投贷联动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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