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