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在批准的固定场地经营煤炭或者经营劣质煤炭的,没收其煤炭,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