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取缔的小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没收其生产工具和设备。可以对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