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拆除楼房之间平房、凉房等建筑物的;

(二)新建小区楼房之间建设平房、凉房、车库等建筑物,不按照规划建设绿地的;

(三)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管网范围内,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拆除燃煤锅炉的;

(四)未经批准建设燃煤锅炉(包括二环路以外)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