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加强对煤炭市场和型煤加工企业的管理。煤炭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地经营煤炭,所经营煤炭必须是低硫份、低灰份的精煤,不得经营劣质煤炭。型煤加工企业应当选配无烟煤生产固硫型煤,热值不低于4500大卡,不准生产掺杂烟煤的型煤。有上点火炉确需要燃用有烟型煤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