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锅炉房的管理,实行燃煤节能计量。司炉人员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并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司炉工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