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