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根据其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市和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征收的排污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