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建立污染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日报,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