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硫磺、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土农药、土漂染、土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和小水泥、小玻璃、小冶炼、小火电、小炼油等企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