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硫磺、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土农药、土漂染、土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和小水泥、小玻璃、小冶炼、小火电、小炼油等企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