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大气环境进行功能区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布局,必须服从大气环境功能区性质的要求;

(二)禁止新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在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必须使用煤气、液化气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