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