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已废止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