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林业城镇、林业居民区、林业职工聚居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治安管辖权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