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