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