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自治区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安装、维修单位的基本信息目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和维修、销售单位及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