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国家或者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应当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前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作为修改消防设计和消防审核、施工、检测、验收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