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