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档案。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免费提供。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寄存者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