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九条已废止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