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八条已废止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