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已废止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法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