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废止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