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废止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通过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二)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的;(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四)违反课程计划的规定开设或者减少课程及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