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考核评价第七十条已废止对学生的评价应当以思想道德品质、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身心健康为重点。对非毕业年级学生的评价应当以综合性评语为主,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对毕业年级学生的评价可以采用综合性评语加评价等级的方式呈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