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十条已废止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