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以蒙古语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学校,在开好本民族语言文字课程的基础上,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汉语和外国语课程。

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应当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开设本民族语言会话课程。

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