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十一条已废止以蒙古语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学校,在开好本民族语言文字课程的基础上,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汉语和外国语课程。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应当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开设本民族语言会话课程。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