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教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书面作业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测学生课业负担,每学期公告一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