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